關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的說明指出,地方組織法是關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組織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憲法關于地方政權建設規定的立法實施,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家政權機關工作和建設,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進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有必要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對地方組織法作出修改完善。草案共48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充實“總則”一章內容;完善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職權等相關規定;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職權等相關規定;適應監察體制改革需要增加相關內容;明確區域發展合作機制;充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等內容并完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