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切實做好城鎮生活源減排工作,確保我省順利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二五”減排任務,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是城鎮生活源污染減排的主要措施,也是國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的重要內容。截至2013年底,我省僅完成“十二五”城鎮生活源化學需氧量減排任務的59.25%,氨氮減排任務的43.78%,均滯后于時間進度要求。部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展緩慢,還有部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不規范,出水水質超過國家標準,被環境保護部通報或掛牌督辦,已經嚴重影響到全省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減排任務的完成。?
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城鎮生活源減排形勢將更加嚴峻。目前,我省“十二五”城鎮污水處理建設任務中,還有11個減排責任書重點項目未建成投運(見附件1),54個污水處理廠未完成提標改造工程,38個重點鎮污水處理廠未建成投運,特別是重點流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成率僅為16.8%,今明兩年的建設任務還很重。各市、縣人民政府作為減排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清醒認識到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其作為重要工作來抓,確保減排任務順利完成。?
二、加快建設進度,提高減排能力?
(一)明確工作任務。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快組織實施省政府下達各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以及《山西省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和《山西省“十二五”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其中:《“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重點項目必須全部按照年度時限要求建成投運并達到要求的負荷率;其他尚未開工的項目,要在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并開工建設,確保按期完成“十二五”城鎮生活源減排任務。?
(二)突出工作重點。按照國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規定,污水處理廠負荷率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將直接影響減排核算結果。目前,我省已投入運營的城鎮污水處理廠中,仍有60個運行負荷率低于60%(見附件2);11個設區城市中,僅晉中市建成了污泥處置項目,其他各市均未建成。按統計城鎮人口核算,全省多數城市生活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去除率偏低。各市、縣人民政府在統籌安排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時,要優先實施配套管網和污泥處理處置工程建設,確保運行負荷率達到國家要求,污泥處理處置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同時,要加快實施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工程,到2015年,所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全部達到一級A標準,全面提高設施減排能力。太原市城南污水處理廠和晉城市鎮源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2014年6月底前出水水質要穩定達到一級A標準。推進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2015年底前,重點建制鎮具備污水處理能力。?
(三)規范運行管理。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技術規范(HJ/2038-2014)》等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規范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健全運行管理臺賬和監測監控系統,進水口和排水口應當依法安裝流量及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主要設備運行參數及水質、水量監測數據接入中控系統,保存一年以上歷史數據,滿足環保核查要求。
三、強化推進措施?
(一)明確落實責任。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污染減排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主體責任,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任務,增強履職盡責的責任感、緊迫感,加大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力度,通過強有力、見效快的政策措施,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建設進展緩慢、污水處理廠負荷率低于60%的市、縣,要抓緊制訂實施方案,加快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堅決打好污染減排攻堅戰。?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大投入,多渠道籌措資金,足額征收污水處理費,確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到位,保障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并積極創造條件,引入民間資金、社會資本,采取多種形式參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三)做好分工協作。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污水處理技術指導和運營監管及考核,依據進度和資金安排,加快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和水量、污泥處理處置等污染物削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減排核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做好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相關工作。?
(四)嚴格監督考核。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環境保護廳要對各地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減排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巡查督導,對工作不力、進展緩慢的市、縣,要通報批評,并對責任人進行約談;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收費政策不落實、污水處理廠建成后一年內負荷率達不到60%,以及減排責任書重點項目和減排任務未完成的,暫緩審批該地區項目環評,并上報省政府對相關責任人啟動問責程序,嚴格追究責任。 ?
(五)加強信息上報。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做好信息上報工作,各建設部門要認真上報項目進展,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和完整。各設區城市要將本地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和項目進展匯總后于7月20日前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7月31日前,所有已開工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均要填報“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已建成投運的項目,要轉為運營項目進行填報。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要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信息上報情況將作為考核各地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投運情況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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